中国与东盟渔业合作的新进展及建议

柳岸林

柳岸林. 中国与东盟渔业合作的新进展及建议[J]. 南方水产科学, 2005, 1(4): 69-72.
引用本文: 柳岸林. 中国与东盟渔业合作的新进展及建议[J]. 南方水产科学, 2005, 1(4): 69-72.
LIU An-lin. The new development and suggestions for fisheries cooperations between China and ASEAN[J]. South China Fisheries Science, 2005, 1(4): 69-72.
Citation: LIU An-lin. The new development and suggestions for fisheries cooperations between China and ASEAN[J]. South China Fisheries Science, 2005, 1(4): 69-72.

中国与东盟渔业合作的新进展及建议

详细信息
    作者简介:

    柳岸林(1980-),男,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东南亚经济研究。E-mail: cliff801118@sohu.com

  • 中图分类号: F1353

The new development and suggestions for fisheries cooperations between China and ASEAN

  • 摘要:

    渔业合作是我国与东盟合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南海较为复杂的国际形势和背景下,探讨中国与东盟的渔业合作符合双方的长远利益。南海问题的顺利解决有利于中国与东盟渔业合作的开展,而双方渔业合作的进一步开展又可以促进双方南海问题的早日解决。近年来,随着中国与东盟在2001年把农业确定为面向21世纪合作的重点领域之一,中国与东盟的渔业合作又取得了一些新进展。

    Abstract:

    Fisheries cooperations are one of the important contents of various cooperations between China and ASEAN. Under the complex international background of South China Sea, it accords with their long-term benefits to study the fisheries cooperation between China and ASEAN. The successful solution of South China Sea is propitious to fisheries cooperation between China and ASEAN, and whereas the further fisheries cooperation between China and ASEAN will also prompt the successful solution of South China Sea as soon as possible. In recent years, the fisheries cooperations between China and ASEAN have been made great achievements, especially beginning from the strengthened agricultural cooperations between China and ASEAN in 2001.

  • 渔业合作是我国与东盟合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近年来,双方的渔业合作取得了很大发展,尤其是2001年随着中国与东盟把农业确定为面向21世纪合作的重点领域之一,中国与东盟的渔业合作更是取得了一些新进展。下面在南海问题背景的基础上,简要介绍了中国与东盟渔业合作的新进展情况,并提出了几点相关建议。

    谈及中国与东盟的渔业合作,就不得不谈到南海问题。中国对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因为中国最早发现并命名南沙群岛,而且最早并持续对南沙群岛进行经营并行使主权管辖,对此我们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国际社会也长期予以承认。在战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并不存在所谓的南海问题。南海周边的地区也没有任何国家对中国在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行使主权提出过异议。例如,越南在1975年以前明确承认中国对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而菲律宾和马来西亚等国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也没有任何法律文件或领导人讲话提及本国领土范围包括南沙群岛。但就是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越、菲、马等国以军事手段占领南沙群岛的部分岛礁,还在南沙群岛附近海域进行大规模的资源开发活动并提出主权要求。近年来,越南、菲律宾等国出兵强占南海一些无人岛礁,摧毁中国在南沙无人岛礁设立的主权标志,抓扣或以武力驱赶我国在南海作业的渔民,严重侵犯了我国对南海的主权。目前,南海32个主要岛屿除太平岛为台湾所占之外,其余均被越南、菲律宾和马来西亚控制。

    可以说,南海问题是中国与东盟有关国家之间的问题。中国政府一贯主张以友好协商的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与分歧,在南海问题上也不例外。中国主张同有关国家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和现代海洋法,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1994年生效的《国际海洋法公约》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法律制度,通过和平谈判妥善解决南海争议。这已明确写入了1997年中国与东盟非正式首脑会晤所发表的《联合声明》中。此外,中国政府还就南海问题提出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即愿意在争议解决前,同有关国家暂时搁置争议,共同开展合作。近年来,中国与有关国家就南海问题多次进行磋商,交换意见,达成了广泛共识。中菲、中越、中马等国的双边磋商机制正在有效运行,对话也取得了不同程度的积极进展。2000年12月,中越两国代表在北京正式签署了《中越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协定》,历史上第一次明确了中越两国在北部湾海域的专属经济区的分界线,这条“S”形的分界线成为中国第一条海上边界,从而拉开了中国与东盟邻国进行海上边界谈判的序幕。在中国-东盟高官磋商、中国-东盟对话会谈中,双方也就南海问题坦诚交换意见,一致赞同以和平和友好协商的方式妥善解决南海问题。特别是中国与东盟按照1994年生效的《国际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于2002年11月签署了《南海各方行动宣言》,双方初步确立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原则,达成了维持南海现状,共同开发和利用南海资源的共识。目前,中国已经分别同菲律宾和越南开展了一些开发南海资源的活动,这其中包括相当一部分的渔业合作。2003年10月,中国正式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并与东盟建立了“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在2005年4月我国国家主席胡锦涛访问文莱、印尼和菲律宾期间,再次表明中国愿意同东盟有关国家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本着灵活和开放的态度,积极探讨在南海争议海域开展共同开发的途径和方式,使南海成为友谊之海、合作之海,成为联系中国和东盟国家的友好纽带。

    南海问题的顺利解决有利于中国与东盟渔业合作的开展,而双方渔业合作的进一步开展又可以促进双方在南海问题上的早日解决。所以,探讨中国与东盟的渔业合作对双方都具有重要意义。

    双方渔业合作的基础可以理解为中国与东盟开展双边合作的一系列重大事件。2001年11月6日,在文莱首都斯里巴加湾召开的中国与东盟10国领导人第5次会议上,朱镕基总理与东盟10国领导人达成共识:双方决定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是在这一年,双方又把农业确定为面向21世纪合作的重点领域之一。2002年11月4日,中国与东盟10国在柬埔寨首都金边签署了《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更为双方的渔业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加上之前双方在渔业合作方面的成果,中国与东盟进一步开展渔业合作已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

    双方的渔业合作应建立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之上,即开展渔业合作不能以牺牲某一方的国家主权为代价,尤其是我国与东盟国家进行渔业合作必然涉及到南海这一敏感问题。我国政府对南海问题提出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主张只是对争议的暂时搁置,并不代表我国放弃对南海的主权,这是我国与东盟开展渔业合作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只有以此原则为基础,双方的渔业合作才会有更长远的未来。

    中国与东盟国家的经济有很大的相似性,同时又有很大的互补性,双方如何更好地发挥其各自的优势,尽量做到趋利避害,实现双边渔业合作的“双赢”是双方开展渔业合作的直接目标。而双方开展渔业合作的最终目标是通过渔业合作实现双方其它方面(如农业、贸易等)合作的更大发展,从而使双方都从合作中获益。

    中越北部湾的划界直接关系到双方渔业资源的分配利用和中国沿湾几十万渔民的切身利益,所以双方都同意同时进行划界谈判和渔业谈判,并于2000年12月25日在签署《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的同时签订了《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之后又经过3年的谈判,2004年4月我国与越南签定了《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补充议定书》。《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和《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补充议定书》规定了北部湾共同渔区、过渡性安排水域及小型渔船缓冲区的范围和管理措施,并同时于2004年6月30日生效,至此,双方最终妥善解决了北部湾的渔业安排事宜。2004年9月,中国和菲律宾两国领导人在北京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菲律宾共和国农业部渔业合作谅解备忘录》,并决定设立“渔业合作联合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讨论决定两国间渔业合作的相关事宜,为双方进一步开展渔业合作奠定了基础。2004年我国和马来西亚共进行了3次渔业合作谈判,促成了中马渔业合作论坛的召开[1]

    2002年5月,我国在雅加达渔业码头向印度尼西亚渔业部赠送了1艘深海渔业训练船,主要用于训练印尼的渔业后备人才,这一举措表明了两国友好的渔业关系。2003年3月,中国水产学会参加了在马来西亚首都吉隆坡举办的国际热带渔业研讨会,并与参加会议的马来西亚政府主管部门、企业和水产养殖协会进行了交流,为中马的渔业合作打下了基础。2004年10月,越南第一水产研究所的3位专家在我国湖北考察了水库渔业,双方就水库渔业技术管理、新品种引进、集约化养殖中鱼病的控制和饲料开发等学术领域进行了广泛深入的交流。而中国水产科学院南海水产研究所近几年也先后2次接待越南水产部代表团的访问、1次接待菲律宾的渔业代表团。南海水产研究所还与越南的水产研究机构开展了学术交流,并派相关科研人员协助越南研究机构进行贝类育苗。此外,越南水产部的代表团还访问了我国的东海水产研究所和珠江水产研究所等单位。2004年11月在广州召开了由中国农业部和马来西亚农业与涉农工业部联合主办的“中国—马来西亚渔业合作商务论坛”,双方决定在远洋捕捞、水产养殖和渔业进出口贸易等方面开展合作。同年12月,菲律宾棉兰老岛代表团在山东青岛举行了第九届中国渔业和海产品博览会,并收到了来自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的水产品订单。在中国和菲律宾于2004年9月签署的渔业合作备忘录的基础上,2005年3月双方又在马尼拉举行了“第一届中国菲律宾渔业合作联委会会议”和“第三届中国菲律宾农业联委会会议”,双方就渔业捕捞、海水养殖、水产品加工、科技交流、利用中国贷款建设菲律宾渔业设施等方面合作进行了磋商,并达成了一系列原则共识。

    相似的地缘因素和自然条件使我国的福建、广东、海南和广西等省区具备了与东盟开展渔业合作的条件,今后,这些省区应继续加强与东盟的渔业合作。以广东省为例,广东早在1998年就与马来西亚签订了远洋渔业合作协议,今后双方应继续开展远洋捕捞和渔船修造业、水产养殖和加工等方面的合作。而福建和海南两省的渔业部门也要发挥其各自优势,进一步加强与东盟一些国家的渔业合作。如海南在2000年购置了新建造的20艘外海作业服务船,用于开辟南沙流刺网和钓业渔场;而福建于2002年在印尼兴建了水产养殖场,并在缅甸兴建了水产加工厂,首次实现了养殖和加工业在国外创办企业零的突破。

    双方应加强在渔业结构、投资优势、主要的水产养殖业务、投资回报率等具体细节方面的相互沟通,并促进政府之间在渔业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税收等政策支持方面的相互联系,以便为双边渔业投资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更为重要的是政府要大力扶持双方的渔业投资。2004年1月,在相关部门的支持下,我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一些企业家已经到印尼的马鲁古省投资渔业,投资额约为1 000万美元[2]。2004年2月,越南政府决定为其渔业部门投资大约64万美元,以帮助其渔业部门参加各种展览会并举办研讨会,并帮助其水产品进一步开拓中国这样的大市场。在2004年11月举行的“中国—马来西亚渔业合作商务论坛”中,马来西亚渔业局专门设立了投资政策咨询机构,以宣传马来西亚的渔业投资商机。

    东盟国家的渔业资源较为丰富,因此各国基本都大力发展其渔业生产。目前,印尼是全球第五大渔业生产国,据估计,印尼的潜在渔业资源年可捕量为600万t,2006年,印尼的渔业产量预计将达到862万t,其对印尼GDP的贡献率将达到10%,并将为印尼创造720万个就业机会[3]。泰国有2 600 km的海岸线,其发展养殖生产的地理条件十分优越,几乎全年都可以从事渔业生产,目前泰国是继日本和中国之后的亚洲第3大海洋渔业国。菲律宾也计划2010年的渔业产量达到657万t,目前,菲律宾正打算将其金枪鱼产业政策的措施与中国市场相结合,以扩大金枪鱼在中国市场的占有率。另外,其它国家如老挝和柬埔寨等国也具有相当丰富的渔业资源,尤其是这些国家可以和我国共同开发湄公河流域的渔业资源。

    我国和东盟的海产品贸易量巨大,双方应利用这一有利条件,促进双边渔业合作的进一步发展。在过去的5年中,我国的国际海产品贸易已经增长了1倍,仅在2003年就达到了近80亿美元,2004年更是达到了约100亿美元,平均每年进口价值23亿美元的海产品。其中,我国对菲律宾的海参、石斑、鲍鱼、沙丁鱼、金枪鱼、墨鱼和其他海产品需求巨大;我国主要从印尼进口带鱼和黄姑鱼,年进口量平均在10万t以上;我国从泰国进口的水产品主要是带鱼和黄鱼。据估计,今年越南将出口价值为26亿美元的水产品,比2004年增长8.7%,其对中国的出口也将随之大幅增加。今后我国应继续大力发展和东盟的渔业贸易,以期双边渔业合作的更大发展。

    在双方合作开发渔业资源的过程中,应着眼于双方未来的渔业合作,而不能只顾及眼前利益,盲目开发渔业资源。以中越北部湾为例,据专家估计,中越北部湾的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量约为60万t · 年-1,但近年来,双方渔民在北部湾的捕获能力已超过100万t · 年-1,远远超出了湾内渔业资源的承受能力,长期下去必将导致北部湾渔业资源的萎缩甚至枯竭。所以,中越签订的渔业合作安排也是在北部湾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压力日益增大的背景下做出的。这一安排建立了双方在北部湾合作管理渔业资源的机制,有利于理顺双方的渔业关系,也有利于建立两国渔民在北部湾良好的作业秩序,最终有利于湾内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湾内生态环境的保护,符合双方长远的渔业利益。今后,中国与东盟国家的渔业合作更应把双方的长远渔业利益放在第一位。

  • [1] 柳富荣. 渔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探讨(上)[J]. 内陆水产, 2004, (9): 34-36.
    [2] 柳富荣. 渔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探讨(下)[J]. 内陆水产, 2004, (10): 32-33. doi: 10.3969/j.issn.1674-9049.2004.10.027
    [3] 陈思行. 印度尼西亚的渔业管理与渔业合作[J]. 海洋渔业, 2003, (1): 45-48. doi: 10.3969/j.issn.1004-2490.2003.01.015
计量
  • 文章访问数:  5018
  • HTML全文浏览量:  226
  • PDF下载量:  3320
  • 被引次数: 0
出版历程
  • 收稿日期:  2005-06-15
  • 刊出日期:  2005-08-19

目录

/

返回文章
返回